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督导工作•你问我答(十)

作者:沈海娟 来源: 时间:2020-07-01 点击量:

问:对不同类型的课程和教学形式,希望评价标准更加体现出差异化和针对性。

答:这个问题需要在进一步推动二级督导工作中来改进和完善。我们在“督导工作﹒你问我答”(六)中专门回答过,见内网质量监控与评估处网站。这里再作补充。

我们期待各二级督导组可以推出更加个性化的评课标准。更进一步来说,不仅学院的二级督导组、专业可以在教师的积极参与下制订课程评价标准,教师本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制订评价标准,质评处审核通过后按照该标准听课评课。但是,评课标准的个性化,不是为了降低评价标准,而是为了更加客观科学。个性化的标准,不是个人化的标准,它仍然是公共的标准。其审核过程,应该是公开的互动的,通过针对评价标准的教学对话,可以深化对标准的理解,提升对教学规律的认识,加强教学改革的自觉性。

那么是不是全校统一的评课标准就无法评价呢?我们知道,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,这既是客观事物固有的辩证法,也是科学的认识方法。我们不能以普遍性否定特殊性,也不能以特殊性否定普遍性。督导员在听课评课时,把抽象的标准与具体的课程结合起来,进行有针对性的评价,同时,教师在评课反馈的交流过程中,阐述其教学理念和课程设计思路,这个对话过程,就是实现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统一的过程。

综上所述,教师的参与精神和对话精神,是实现听评课过程中个性与共性相互转换、辩证统一的关键所在。离开了教师的参与,仅仅期待被施加一个恰当的标准,那么任何标准都是外在的,都会缺乏个性的生动,因而就显得过于“普遍”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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